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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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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度家補字第164號陳麗涵之裁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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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
發文字號:高少家宗家敦113年度家補字第164號
附件:

主旨:公示送達被告陳麗涵之裁定正本1件。

依據: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、
      第150條、第151條及第152條。

公告事項:
  一、依據本院受理113年度家補字第164號代位分割遺產事件辦
      理。
  二、應送達之裁定正本,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,被告陳麗涵得
      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。
  三、上開公告,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,經六十日發生效力
      。
  四、主文:
     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
      仟參佰參拾元,逾期即駁回其訴。


書記官  王鵬勝
 

  • 發布日期:113-04-12
  • 更新日期:113-04-12
  •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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