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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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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度家護字第000012號邱O豪之裁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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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(稿)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
發文字號:高少家宗家友113年度家護字第12號
附件:


主旨:公示送達相對人邱O豪之裁定正本1件。

依據:家事事件法第51條(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
   條、)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、第150條、第
   151條及第152條。
公告事項:
  一、依據本院受理113年度家護字第12號通常保護令事件辦理。
  二、應送達之裁定正本,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,邱O豪得於上
    班日隨時來院領取。
  三、上開公告,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,經翌日發生效力。
  四、主文:
  ㈠相對人不得對被害人及特定家庭成員邱OO暨目睹家庭暴力
   兒童邱OO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。
  ㈡相對人不得對於被害人為騷擾行為。
  ㈢本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壹年。
   
           書記官  陳長慶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

 

  • 發布日期:113-04-11
  • 更新日期:113-04-11
  •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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