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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度家護字第000012號邱O豪之裁定
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(稿)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
發文字號:高少家宗家友113年度家護字第12號
附件:
主旨:公示送達相對人邱O豪之裁定正本1件。
依據:家事事件法第51條(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
條、)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、第150條、第
151條及第152條。
公告事項:
一、依據本院受理113年度家護字第12號通常保護令事件辦理。
二、應送達之裁定正本,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,邱O豪得於上
班日隨時來院領取。
三、上開公告,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,經翌日發生效力。
四、主文:
㈠相對人不得對被害人及特定家庭成員邱OO暨目睹家庭暴力
兒童邱OO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。
㈡相對人不得對於被害人為騷擾行為。
㈢本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壹年。
書記官 陳長慶
- 發布日期:113-04-11
- 更新日期:113-04-11
-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