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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度家護聲字第000015號陳孟晉之裁定
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
發文字號:高少家宗家勵113年度家護聲字第15號
附件:
主旨:公示送達陳孟晉之裁定正本1件。
依據: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、準用民事訴訟法
第150條、第151條及第152條。
公告事項:
一、依據本院受理113年度家護聲字第15號延長通常保護令事
件辦理。
二、應送達之裁定正本,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,相對人陳孟晉
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。
三、上開公告,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,經翌日發生效力。
四、主文:
本院一一0年度家護字第二七號民事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
間延長至一一五年三月十六日。
書記官 林佑盈
- 發布日期:113-04-10
- 更新日期:113-04-10
-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