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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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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度親字第000017號林婉婷之函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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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
發文字號:高少家宗家勵113年度親字第17號
附件:
  
主旨:公示送達被告林馨穎法定代理人林婉婷之函文1份。
依據: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、
   第151條及第152條。
公告事項:
  一、依據本院受理113年度親字第17號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 
    辦理。
  二、應送達之函文1件,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,被告林馨穎法
    定代理人林婉婷得於鑑定期日前隨時到院領取。

書記官  林佑盈

 

  • 發布日期:113-04-09
  • 更新日期:113-04-09
  •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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