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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度司繼字第001618號葉美智,葉英俊,趙秀枝之通知
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(稿)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
發文字號:高少家宗家司光113年度司繼字第1618號
附件:
主旨:公示送達關係人葉英俊之准予備查通知關係人正本1件。
依據: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、準用民事訴訟法
第149條第1項第1款、第151條及第152條。
公告事項:
一、依據本院受理113年度司繼字第1618號拋棄繼承事件辦理
。
二、應送達之准予備查通知關係人通知正本,現由本院書記官
保管,關係人葉英俊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。
三、上開公告,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,經60日發生效力。
書記官 楊長洋
書記官 科長 司法事務官
函 稿 代 碼:F065-1 裁判國外公示送達
股 別:司光股
- 發布日期:113-04-08
- 更新日期:113-04-08
-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