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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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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度司繼字第001618號葉美智,葉英俊,趙秀枝之通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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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(稿)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
發文字號:高少家宗家司光113年度司繼字第1618號
附件:


主旨:公示送達關係人葉英俊之准予備查通知關係人正本1件。

依據: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、準用民事訴訟法
      第149條第1項第1款、第151條及第152條。

公告事項:
  一、依據本院受理113年度司繼字第1618號拋棄繼承事件辦理

  二、應送達之准予備查通知關係人通知正本,現由本院書記官
      保管,關係人葉英俊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。
  三、上開公告,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,經60日發生效力。



書記官  楊長洋



書記官     科長      司法事務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

函 稿 代 碼:F065-1 裁判國外公示送達
股       別:司光股

  • 發布日期:113-04-08
  • 更新日期:113-04-08
  •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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