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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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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000507號章○宜之裁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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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(稿)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
發文字號:高少家宗家新112年度家親聲字第507號
附件:
主旨:公示送達章○宜之裁定正本1件。
依據: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、準用民事訴訟法
      第149條第1項第1款、第150條、第151條及第152條。
公告事項:
  一、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親聲字第507號宣告停止親權等事
      件辦理。
  二、應送達之裁定正本,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,章○宜得於上
      班日隨時來院領取。
  三、上開公告,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,經翌日發生效力。
  四、主文:相對人對於未成年子女甲(姓名年籍資料詳如對照
      表所示)之親權應予全部停止。
      選定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局長為甲(姓名年籍資料詳如對照
      表所示)之監護人。
      指定高雄市政府社會局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。


書記官  高千晴


書記官       科長       法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

函 稿 代 碼:F064-1 裁判國內公示送達
股       別:新股

  • 發布日期:113-04-03
  • 更新日期:113-04-03
  •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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