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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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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度婚字第000325號周志英之判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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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
發文字號:高少家宗家法112年度婚字第325號
附件:


主旨:公示送達周志英之判決正本1件。

依據: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、
      第151條及第152條。

公告事項:
  一、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婚字第325號離婚事件辦理。
  二、應送達之判決正本,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,周志英得於上
      班日隨時來院領取。
  三、上開公告,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,經60日發生效力。
  四、主文:准原告與被告離婚。
        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


書記官  謝佳妮


股       別:法股

  • 發布日期:113-04-02
  • 更新日期:113-04-02
  •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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