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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度婚字第000325號周志英之判決
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
發文字號:高少家宗家法112年度婚字第325號
附件:
主旨:公示送達周志英之判決正本1件。
依據: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、
第151條及第152條。
公告事項:
一、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婚字第325號離婚事件辦理。
二、應送達之判決正本,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,周志英得於上
班日隨時來院領取。
三、上開公告,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,經60日發生效力。
四、主文:准原告與被告離婚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書記官 謝佳妮
股 別:法股
- 發布日期:113-04-02
- 更新日期:113-04-02
-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