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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內、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000073號被告蔡淵源之判決
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(稿)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
發文字號:高少家宗家金112年度家繼訴字第73號
附件:
主旨:公示送達被告蔡淵源之判決正本1件。
依據: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、第151條及第
152條。
公告事項:
一、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繼訴字第73號分割提存物事件辦
理。
二、應送達之判決正本,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,被告蔡淵源得
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。
三、上開公告,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,經翌日發生效力。
四、主文:
被繼承人蔡吳來枝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,應分割如附
表一「分割方法」欄所示。
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之應繼分比例負擔。
書記官 陳靜瑤
- 發布日期:113-04-02
- 更新日期:113-04-02
-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