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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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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度婚字第000107號楊富國之開庭通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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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(稿)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3年3月30日
發文字號:高少家宗家志113年度婚字第107號
附件:
主旨:公示送達被告楊正秀之起訴狀繕本、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
      各1份。
依據: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、
      第151條及第152條。
公告事項:
  一、依據本院受理113年度婚字第107號離婚事件辦理。
  二、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、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,現由本院書
      記官保管,被告楊正秀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。
  三、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2日上午9時50分,在本院第一
      法庭(法院地址:高雄市楠梓區常順街89號(家事法庭))
      開言詞辯論庭,被告應按時到場。

書記官  王誠億

書記官       科長       法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

函 稿 代 碼:F065-2 庭期國外公示送達
股       別:志股

  • 發布日期:113-03-30
  • 更新日期:113-03-30
  •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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