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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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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度司暫家護字第000172號劉年興之暫時保護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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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(稿)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
發文字號:高少家宗家司家113年度司暫家護字第172號
附件:


主旨:公示送達相對人劉年興之民事暫時保護令裁定正本1件。

依據: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、準用民事訴訟法
      第149條第1項第1款、第151條及第152條。
公告事項:
  一、依據本院受理113年度司暫家護字第172號暫時保護令事件
辦理。
  二、應送達之暫時保護令正本,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,劉年興得於上
      班日隨時來院領取。
  三、上開公告,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,經20日發生效力。
  四、主文:
   相對人不得對於聲請人劉宜蓁及其特定家庭成員劉年發、
      康淳菁、劉家宏實施身體、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、控制、
      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。
   相對人不得對於聲請人劉宜蓁及其特定家庭成員劉年發、
      康淳菁、劉家宏為騷擾之行為。
  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。


書記官  楊絲羽



書記官     科長      司法事務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

函 稿 代 碼:F064-1 裁判國內公示送達
股       別:司家股

  • 發布日期:113-03-29
  • 更新日期:113-03-29
  •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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