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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度親字第000009號簡合民之開庭通知
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(稿)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
發文字號:高少家宗家友113年度親字第9號
附件:
主旨:公示送達被告簡合民之起訴狀繕本、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
各1份。
依據: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、
第151條及第152條。
公告事項:
一、依據本院受理113年度親字第9號否認推定生父之訴事件辦
理。
二、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、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,現由本院書
記官保管,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。
三、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下午2時30分,在本院第四
法庭(法院地址:高雄市楠梓區常順街89號(家事法庭)
開言詞辯論庭,被告應按時到場。
書記官 陳長慶
- 發布日期:113-03-28
- 更新日期:113-03-28
-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