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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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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度親字第000009號簡合民之開庭通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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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(稿)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
發文字號:高少家宗家友113年度親字第9號
附件:


主旨:公示送達被告簡合民之起訴狀繕本、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
   各1份。
依據: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、
   第151條及第152條。

公告事項:
  一、依據本院受理113年度親字第9號否認推定生父之訴事件辦
               理。
  二、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、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,現由本院書
    記官保管,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。
  三、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下午2時30分,在本院第四
    法庭(法院地址:高雄市楠梓區常順街89號(家事法庭)
    開言詞辯論庭,被告應按時到場。


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  陳長慶

 

  • 發布日期:113-03-28
  • 更新日期:113-03-28
  •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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