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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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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000558號王郁仁即王輝森之裁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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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(稿)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
發文字號:高少家宗家協112年度家親聲字第558號
附件:

主旨:公示送達王郁仁即王輝森之裁定正本1件。

依據: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、準用民事訴訟法
      第150條、第151條及第152條。
公告事項:
  一、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親聲字第558號改定未成年子女權
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辦理。
  二、應送達之裁定正本,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,王郁仁即王輝
      森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。
  三、上開公告,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,經翌日發生效力。
  四、主文:
   對於未成年子女王oo、李oo之權利義務改由聲請人行使或
      負擔。
  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。

書記官  張金蘭

 

  • 發布日期:113-03-28
  • 更新日期:113-03-28
  •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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