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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度家陸許字第000007號黃妙玲之裁定
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
發文字號:高少家宗家樂113年度家陸許字第7號
附件:
主旨:公示送達黃妙玲之裁定正本1件。
依據: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、
第151條及第152條。
公告事項:
一、依據本院受理113年度家陸許字第7號大陸地區離婚調解書
認可事件辦理。
二、應送達之裁定正本,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,黃妙玲得於上
班日隨時來院領取。
三、上開公告,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,經60日發生效力。
四、主文:
聲請駁回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書記官 姚佳華
書記官 科長 法官
函 稿 代 碼:F065-1 裁判國外公示送達
股 別:樂股
- 發布日期:113-03-28
- 更新日期:113-03-28
-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