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
:::

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

:::

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度家陸許字第000007號黃妙玲之裁定

字型大小:

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
發文字號:高少家宗家樂113年度家陸許字第7號
附件:


主旨:公示送達黃妙玲之裁定正本1件。

依據: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、
      第151條及第152條。

公告事項:
  一、依據本院受理113年度家陸許字第7號大陸地區離婚調解書
      認可事件辦理。
  二、應送達之裁定正本,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,黃妙玲得於上
      班日隨時來院領取。
  三、上開公告,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,經60日發生效力。
  四、主文:
      聲請駁回。
     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書記官  姚佳華



書記官       科長       法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

函 稿 代 碼:F065-1 裁判國外公示送達
股       別:樂股

  • 發布日期:113-03-28
  • 更新日期:113-03-28
  •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
回頁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