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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000091號蕭基復,蕭麗珠,蕭基文之書狀及開庭通知
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
發文字號:高少家宗家樂112年度家繼訴字第91號
附件:
主旨:公示送達被告蕭基文、蕭基復、蕭麗珠之民事聲明承受訴
訟狀繕本、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份。
依據: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
第150條、第151條及第152條。
公告事項:
一、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繼訴字第91號分割遺產事件辦
理。
二、應送達之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繕本、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
,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,被告蕭基文、蕭基復、蕭麗珠得
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。
三、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上午9時30分,在本院第
五法庭(法院地址:高雄市楠梓區常順街89號(家事法庭)
)開言詞辯論庭,被告應按時到場。
書記官 姚佳華
書記官 科長 法官
函 稿 代 碼:F065-2 庭期國外公示送達
股 別:樂股
- 發布日期:113-03-26
- 更新日期:113-03-26
-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