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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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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度家護字第002133號劉祖華之保護令正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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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
發文字號:高少家宗家法112年度家護字第2133號
附件:


主旨:公示送達劉祖華之保護令正本1件。

依據: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、準用民事訴訟法
      第149條第3項及第1項第1款、第151條及第152條。
公告事項:
  一、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護字第2133號通常保護令事件辦
      理。
  二、應送達之保護令正本,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,劉祖華得於
      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。
  三、上開公告,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,經20日發生效力。
  四、主文:
   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劉OO、劉△△、黃▽▽、林
      ☆☆實施身體、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、控制、脅迫或其他不
      法侵害行為。
      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劉OO、劉△△、黃▽▽、林
      ☆☆為騷擾之行為。
      本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壹年。


書記官  謝佳妮


股       別:法股

  • 發布日期:113-03-26
  • 更新日期:113-03-26
  •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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