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度家補字第110號楊正鴻之裁定
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
發文字號:高少家宗家敦113年度家補字第110號
附件:
主旨:公示送達被告楊正鴻之裁定正本1件。
依據: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、
第151條及第152條。
公告事項:
一、依據本院受理113年度家補字第110號分割遺產事件辦理。
二、應送達之裁定正本,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,被告楊正鴻得
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。
三、上開公告,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,經二十日發生效
力。
四、主文:
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原告主張兩造均為被繼承人楊吳莿之法定繼承
人,應繼分各為6分之1,請求分割遺產。按訴訟標的價額
之核定,分割共有物涉訟,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
為準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。據此,依卷附財
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示,被繼承人楊吳莿
所留遺產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3,194,500元,揆
諸上開說明,依原告之應繼分6分之1計算,本件訴訟標的
價額核定為532,417元(計算式:3,194,500元×1/6=532,4
17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
定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,84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
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書記官 王鵬勝
- 發布日期:113-03-26
- 更新日期:113-03-26
-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