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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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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度家聲字第000190號王易傑之裁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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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(稿)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
發文字號:高少家宗家善112年度家聲字第190號
附件:


主旨:公示送達王易傑之裁定正本1件。

依據: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
      149條第1項第1款、第150條、第151條及第152條。

公告事項:
  一、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聲字第190號給付扶養費事件辦理
      。
  二、應送達之裁定正本,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,王易傑得於上
      班日隨時來院領取。
  三、上開公告,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,經翌日發生效力。
  四、主文:本院民國一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一一二年度家聲字
      第一九○號民事裁定應予撤銷。聲請駁回。聲請程序費用
      由聲請人負擔。

 

  • 發布日期:113-03-25
  • 更新日期:113-03-25
  •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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