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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度家聲字第000190號王易傑之裁定
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(稿)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
發文字號:高少家宗家善112年度家聲字第190號
附件:
主旨:公示送達王易傑之裁定正本1件。
依據: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
149條第1項第1款、第150條、第151條及第152條。
公告事項:
一、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聲字第190號給付扶養費事件辦理
。
二、應送達之裁定正本,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,王易傑得於上
班日隨時來院領取。
三、上開公告,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,經翌日發生效力。
四、主文:本院民國一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一一二年度家聲字
第一九○號民事裁定應予撤銷。聲請駁回。聲請程序費用
由聲請人負擔。
- 發布日期:113-03-25
- 更新日期:113-03-25
-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