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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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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000565號李志峰,陳菱軒之裁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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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
發文字號:高少家宗家勵112年度家親聲字第565號
附件:
主旨:公示送達相對人李志峰、相對人陳菱軒之裁定正本1件。
依據: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、準用民事訴訟法
   第150條、第151條及第152條。
公告事項:
  一、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親聲字第565號宣告停止親權等
    事件辦理。
  二、應送達之裁定正本,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,相對人李志峰
    、相對人陳菱軒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。
  三、上開公告,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,經翌日發生效力。
  四、主文:
   ㈠相對人李志峰、陳菱軒對於未成年子女李○○(女,民
    國一0四年**月**日出生,身分證統一編號:E二二****
    六0七)之親權均應予停止。
   ㈡選定高雄市政府社會局長為李○○之監護人。
   ㈢指定高雄市政府社會局所指派之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
    人。
   ㈣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。  

書記官  林佑盈

  • 發布日期:113-03-21
  • 更新日期:113-03-21
  •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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