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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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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度司家他字第000046號徐志謀之裁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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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(稿)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
發文字號:高少家宗家司志113年度司家他字第46號
附件:
主旨:公示送達徐志謀之裁定正本1件。
依據: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、準用民事訴訟法
      第149條第1項第1款、第151條及第152條。
公告事項:
  一、依據本院受理113年度司家他字第46號依職權確定訴訟費
      用額事件辦理。
  二、應送達之裁定正本,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,徐志謀得於上
      班日隨時來院領取。
  三、上開公告,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,經20日發生效力。
  四、主文:
   受裁定人即相對人徐志謀應向本院繳納之程序費用額確定
      為新臺幣2,000元,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
      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
書記官  王誠億

書記官     科長      司法事務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

函 稿 代 碼:F064-1 裁判國內公示送達
股       別:司志股

  • 發布日期:113-03-15
  • 更新日期:113-03-15
  •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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