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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000313號沈泰宇之裁定
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(稿)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
發文字號:高少家宗家志112年度家親聲字第313號
附件:
主旨:公示送達沈泰宇之裁定正本1件。
依據: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、準用民事訴訟法
第149條第1項第1款、第151條及第152條。
公告事項:
一、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親聲字第313號免除扶養義務事件
辦理。
二、應送達之裁定正本,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,沈泰宇得於上
班日隨時來院領取。
三、上開公告,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,經20日發生效力。
四、主文:
聲請人沈會翔、沈名栩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應予免除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。
書記官 王誠億
書記官 科長 法官
函 稿 代 碼:F064-1 裁判國內公示送達
股 別:志股
- 發布日期:113-03-15
- 更新日期:113-03-15
-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