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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度家繼簡字第000095號張玉蘭,張金銀之言詞辯論通知書
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(稿)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
發文字號:高少家宗家雄112年度家繼簡字第95號
附件:
主旨:公示送達被告張玉蘭、張金銀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
。
依據: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、第151條及第
152條。
公告事項:
一、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繼簡字第95號代位分割遺產事件
辦理。
二、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,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,被
告張玉蘭、張金銀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。
三、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下午4時,在本院家事第
一法庭(法院地址:高雄市楠梓區常順街89號)開言詞辯
論庭,被告應按時到場。
書記官 陳月珍
書記官 科長 法官
函 稿 代 碼:F064-2 庭期國內公示送達
股 別:雄股
- 發布日期:113-03-14
- 更新日期:113-03-14
-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