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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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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度家護字第002517號鄭育承之民事通常保護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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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(稿)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
發文字號:高少家宗家厚112年度家護字第2517號
附件:
主旨:公示送達相對人鄭育承之民事通常保護令正本1件。
依據: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
      150條、第151條及第152條。
公告事項:
  一、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護字第2517號通常保護令事件辦
      理。
  二、應送達之民事通常保護令正本,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,鄭
      育承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。
  三、上開公告,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,經翌日發生效力。
  四、主文:
      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及其他家庭成員鄭OO、鄭OO、鄭OO、
      鄭OO實施身體、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、控制、脅迫或其他
      不法侵害之行為。
      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及其他家庭成員鄭OO、鄭OO、鄭OO、
      鄭OO為騷擾、跟蹤之行為。
      相對人應遠離下列場所至少伍拾公尺:㈠聲請人之住居所
      (地址:高雄市鳳山區******號);㈡其他家庭成員鄭OO
      、鄭OO、鄭OO、鄭OO之學校(地址:高雄市大寮區******
      *、高雄市鳳山區*******、高雄市鳳山區*******、高雄
      市苓雅區********)。
      本件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貳年。
     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。

書記官  徐悅瑜


 

  • 發布日期:113-03-12
  • 更新日期:113-03-12
  •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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