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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度家護字第002517號鄭育承之民事通常保護令
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(稿)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
發文字號:高少家宗家厚112年度家護字第2517號
附件:
主旨:公示送達相對人鄭育承之民事通常保護令正本1件。
依據: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
150條、第151條及第152條。
公告事項:
一、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護字第2517號通常保護令事件辦
理。
二、應送達之民事通常保護令正本,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,鄭
育承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。
三、上開公告,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,經翌日發生效力。
四、主文:
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及其他家庭成員鄭OO、鄭OO、鄭OO、
鄭OO實施身體、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、控制、脅迫或其他
不法侵害之行為。
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及其他家庭成員鄭OO、鄭OO、鄭OO、
鄭OO為騷擾、跟蹤之行為。
相對人應遠離下列場所至少伍拾公尺:㈠聲請人之住居所
(地址:高雄市鳳山區******號);㈡其他家庭成員鄭OO
、鄭OO、鄭OO、鄭OO之學校(地址:高雄市大寮區******
*、高雄市鳳山區*******、高雄市鳳山區*******、高雄
市苓雅區********)。
本件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貳年。
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。
書記官 徐悅瑜
- 發布日期:113-03-12
- 更新日期:113-03-12
-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