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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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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度婚字第421號陳羿學之判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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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
發文字號:高少家宗家友112年度婚字第421號
附件:


主旨:公示送達陳羿學之判決正本1件。

依據: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、第151條及第
      152條。
公告事項:
  一、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婚字第421號離婚等事件辦理。
  二、應送達之判決正本,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,陳羿學得於上
      班日隨時來院領取。
  三、上開公告,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。
  四、主文:
     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。
      兩造所生之未成年子女陳OO(男、民國96年*月*日生、身
      分證統一編號:S12****928號)、陳OO(女、民國98年*
      月*日生、身分證統一編號:S22****578),權利義務之
      行使或負擔,均由原告單獨任之。
     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
書記官  陳長慶


 

  • 發布日期:113-03-12
  • 更新日期:113-03-12
  •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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