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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度婚字第421號陳羿學之判決
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
發文字號:高少家宗家友112年度婚字第421號
附件:
主旨:公示送達陳羿學之判決正本1件。
依據: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、第151條及第
152條。
公告事項:
一、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婚字第421號離婚等事件辦理。
二、應送達之判決正本,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,陳羿學得於上
班日隨時來院領取。
三、上開公告,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。
四、主文:
准原告與被告離婚。
兩造所生之未成年子女陳OO(男、民國96年*月*日生、身
分證統一編號:S12****928號)、陳OO(女、民國98年*
月*日生、身分證統一編號:S22****578),權利義務之
行使或負擔,均由原告單獨任之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書記官 陳長慶
- 發布日期:113-03-12
- 更新日期:113-03-12
-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