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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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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度司繼字第001822號凌孝恩,凌孝賢之裁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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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(稿)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
發文字號:高少家宗家司新112年度司繼字第1822號
附件:
主旨:公示送達聲請人凌孝賢、凌孝恩之裁定正本1件。
依據: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、準用民事訴訟法
   第149條第1項第1款、第151條及第152條。
公告事項:
  一、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司繼字第1822號拋棄繼承事件辦理
       。
  二、應送達之裁定正本,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,聲請人凌孝賢
    、凌孝恩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。
  三、上開公告,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,經60日發生效力。
  四、主文:
      聲請駁回。
     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

書記官  李偉和



函 稿 代 碼:F065-1 裁判國外公示送達
股       別:司新股

  • 發布日期:113-03-08
  • 更新日期:113-03-08
  •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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