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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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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度家繼簡字第000009號江大偉,江清祥之開庭通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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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(稿)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
發文字號:高少家宗家新113年度家繼簡字第9號
附件:
主旨:公示送達被告江大偉、江清祥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份
      。
依據: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、
      第151條及第152條。
公告事項:
  一、依據本院受理113年度家繼簡字第9號分割遺產事件辦理。
  二、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,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,被
      告江大偉、江清祥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。
  三、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下午4時30分,在本院第2
      法庭(法院地址:高雄市楠梓區常順街89號(家事法庭))
      開言詞辯論庭,被告應按時到場。


書記官  高千晴


書記官       科長       法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

函 稿 代 碼:F064-2 庭期國內公示送達
股       別:新股

  • 發布日期:113-03-07
  • 更新日期:113-03-07
  •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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