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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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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度司家他字第000161號林湘絢律師,陳騰蛟,劉心靜,劉崇賢,劉榮泰,潘瑞華,潘麗月,釋圓琮律師之裁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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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(稿)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
發文字號:高少家宗家司光112年度司家他字第161號
附件:


主旨:公示送達聲請人劉榮泰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。

依據: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、)準用民事訴訟
      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、第151條及第152條。
公告事項:
  一、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司家他字第161號依職權確定訴訟費
      用額事件辦理。
  二、應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,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,聲請人劉
      榮泰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。
  三、上開公告,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,經20日發生效力。
  四、主文:
   聲請人劉榮泰應向本院繳納之聲請程序費用確定為新臺幣
      陸佰陸拾陸元,及自本裁定送達聲請人劉榮泰之翌日起至
      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      相對人劉心靜應向本院繳納之聲請程序費用確定為新臺幣
      陸佰陸拾柒元,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劉心靜之翌日起至
      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      相對人劉崇賢應向本院繳納之聲請程序費用確定為新臺幣
      陸佰陸拾柒元,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劉崇賢之翌日起至
      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

書記官  楊長洋



書記官     科長      司法事務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

函 稿 代 碼:F064-1 裁判國內公示送達
股       別:司光股

  • 發布日期:113-03-06
  • 更新日期:113-03-06
  •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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