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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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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度司家他字第000015號王叡齡,梁春,莊玄宗之裁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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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(稿)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
發文字號:高少家宗家司光113年度司家他字第15號
附件:


主旨:公示送達相對人梁春民事裁定正本1件。

依據: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1條、準用民事訴訟
      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、第151條及第152條。
公告事項:
  一、依據本院受理113年度司家他字第15號依職權確定訴訟費
用額事件辦理。
  二、應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,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,相對人梁
      春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。
  三、上開公告,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,經20日發生效力。
  四、主文:
   被告梁春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元
      ,及自本裁定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      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

書記官  楊長洋



書記官     科長      司法事務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

函 稿 代 碼:F064-1 裁判國內公示送達
股       別:司光股

  • 發布日期:113-03-06
  • 更新日期:113-03-06
  •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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