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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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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度婚字第000054號宋怡芬之裁定正本一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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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(稿)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
發文字號:高少家宗家雄113年度婚字第54號
附件:


主旨:公示送達被告宋怡芬之裁定正本1件。

依據: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、
      第151條及第152條。
公告事項:
  一、依據本院受理113年度婚字第54號離婚事件辦理。
  二、應送達之裁定正本,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,被告宋怡芬得
      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。
  三、上開公告,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,經20日發生效力。
  四、主文:
   原告之訴駁回。
  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

書記官  陳月珍



書記官       科長       法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

函 稿 代 碼:F064-1 裁判國內公示送達
股       別:雄股

  • 發布日期:113-03-06
  • 更新日期:113-03-06
  •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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