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度家補字第000099號許淑雯之裁定
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(稿)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
發文字號:高少家宗家新113年度家補字第99號
附件:
主旨:公示送達許淑雯之裁定正本1件。
依據: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、
第150條、第151條及第152條。
公告事項:
一、依據本院受理113年度家補字第99號分割遺產事件辦理。
二、應送達之裁定正本,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,許淑雯得於上
班日隨時來院領取。
三、上開公告,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,經60日發生效力。
四、主文: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
納裁判費。按請求分割遺產訴訟,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
,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,即依
起訴時全部遺產總價額,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。本
件原告請求分割被繼承人許春原所遺之遺產,遺產價額總
計為新臺幣(下同)130,642元(見存摺影本)。依照兩
造應繼分中原告應繼分比例為1/4計算,本件訴訟標的價
額核定為32,661元(計算式:130,642元×1/4=32,661元,
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家
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
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
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書記官 高千晴
書記官 科長 法官
函 稿 代 碼:F065-1 裁判國外公示送達
股 別:新股
- 發布日期:113-03-06
- 更新日期:113-03-06
-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