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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度家救字第000021號田生強之裁定
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
發文字號:高少家宗家法113年度家救字第21號
附件:
主旨:公示送達田生強之裁定正本1件。
依據: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項第1款、第151條及第152條。
公告事項:
一、依據本院受理113年度家救字第21號訴訟救助事件辦理。
二、應送達之裁定正本,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,田生強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。
三、上開公告,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,經20日發生效力。
四、主文:准予訴訟救助。
書記官 謝佳妮
股 別:法股
- 發布日期:113-03-04
- 更新日期:113-03-04
-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