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
:::

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

:::

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度親字第000043號被告黃寶桐之判決

字型大小:

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(稿)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
發文字號:高少家宗家金112年度親字第43號
附件:


主旨:公示送達被告黃寶桐之判決正本1件。

依據: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、第151條及第
      152條。
公告事項:
  一、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親字第43號否認推定生父之訴等事
件辦理。
  二、應送達之判決正本,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,被告黃寶桐得
      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。
  三、上開公告,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,經翌日發生效力。
  四、主文:
   確認原告朱千瑩(女,民國92年*月*日生,身分證統一編
      號:E22****810號)非被告黃寶桐之婚生子女。
      確認原告朱千瑩與被告鐘太郎(男,民國45年*月*日
      生,身分證統一編號:E10****290號)之親子關係存在。
 
書記官  陳靜瑤
 

  • 發布日期:113-03-04
  • 更新日期:113-03-04
  •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
回頁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