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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度親字第000043號被告黃寶桐之判決
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(稿)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
發文字號:高少家宗家金112年度親字第43號
附件:
主旨:公示送達被告黃寶桐之判決正本1件。
依據: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、第151條及第
152條。
公告事項:
一、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親字第43號否認推定生父之訴等事
件辦理。
二、應送達之判決正本,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,被告黃寶桐得
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。
三、上開公告,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,經翌日發生效力。
四、主文:
確認原告朱千瑩(女,民國92年*月*日生,身分證統一編
號:E22****810號)非被告黃寶桐之婚生子女。
確認原告朱千瑩與被告鐘太郎(男,民國45年*月*日
生,身分證統一編號:E10****290號)之親子關係存在。
書記官 陳靜瑤
- 發布日期:113-03-04
- 更新日期:113-03-04
-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