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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000217號吳秉驊之 判決正本一件
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(稿)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
發文字號:高少家宗家優112年度家繼訴字第217號
附件:
主旨:公示送達吳秉驊之判決正本1件。
依據: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、第151條及第
152條。
公告事項:
一、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繼訴字第217號代位分割遺產事
件辦理。
二、應送達之判決正本,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,吳秉驊得於上
班日隨時來院領取。
三、上開公告,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發生效力。
四、主文:
被告吳慧媖、吳秉榮、吳佳玲與被代位人吳秉驊就被繼
承人吳值誠所遺附表一所示遺產,依該表「分割方法」
欄所示之方法為分割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四分之一,其餘由被告各按附表二
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。
- 發布日期:113-03-04
- 更新日期:113-03-04
-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