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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度司家他字第000041號陳志鴻之裁定正本一件
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(稿)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
發文字號:高少家宗家司敦113年度司家他字第41號
附件:
主旨:公示送達陳志鴻之裁定正本1件。
依據: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
第150條、第151條及第152條。
公告事項:
一、依據本院受理113年度司家他字第41號依職權確定訴訟費
用額事件辦理。
二、應送達之裁定正本,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,陳志鴻得於上
班日隨時來院領取。
三、上開公告,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,經20日發生效力。
四、主文:
受裁定人即相對人陳志鴻應向本院繳納之聲請程序費用額
確定為新台幣3,000元,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
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- 發布日期:113-03-01
- 更新日期:113-03-01
-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