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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度親字第000034號張峻豪之判決
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
發文字號:高少家宗家法112年度親字第34號
附件:
主旨:公示送達張峻豪之判決正本1件。
依據: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、第151條及第
152條。
公告事項:
一、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親字第34號否認子女事件辦理。
二、應送達之判決正本,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,被告張峻豪得
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。
三、上開公告,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翌日發生效力。
四、主文:
確認被告林OO(男、民國**年**月**日生、身分證統一編
號:Z000000000號)非原告自被告張峻豪(男、民國72年
**月**日生、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受胎所生
之婚生子女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書記官 謝佳妮
股 別:法股
- 發布日期:113-02-29
- 更新日期:113-02-29
-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