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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000029號沈安,沈傑之書狀繕本、開庭通知書等
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
發文字號:高少家宗家敏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9號
附件:
主旨:公示送達被告沈安、沈傑之民事訴之變更暨準備狀繕本、
本院113年2月29日言詞辯論筆錄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
1份。
依據: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、第151條及第
152條。
公告事項:
一、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9號分割遺產事件辦
理。
二、應送達之民事起訴狀繕本、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,現由本
院書記官保管,被告沈安、沈傑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
。
三、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下午2時30分,在本院第
三法庭(法院地址:高雄市楠梓區常順街89號(家事法庭)
)開言詞辯論庭,被告應按時到場。
書記官 陳玲君
- 發布日期:113-02-29
- 更新日期:113-02-29
-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