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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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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度家財訴更一字第000001號張雲清之裁定、開庭通知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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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(稿)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
發文字號:高少家宗家厚112年度家財訴更一字第1號
附件:
主旨:公示送達被告張雲清之再開辯論裁定、言詞辯論期日通知
      書各1份。
依據: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、第151條及第
      152條。
公告事項:
  一、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財訴更一字第1號剩餘財產分配等
      事件辦理。
  二、應送達之再開辯論裁定、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,現由本院
      書記官保管,被告張雲清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。
  三、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下午2時10分,在本院第2
      法庭(法院地址:高雄市楠梓區常順街89號(家事法庭))
      開言詞辯論庭,被告應按時到場。
   
書記官  徐悅瑜

 

  • 發布日期:113-02-29
  • 更新日期:113-02-29
  •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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