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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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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度家補字第71號王慎之裁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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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3年2月28日
發文字號:高少家宗家敦113年度家補字第71號
附件:

主旨:公示送達被告王慎之裁定正本1件。
依據: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、
      第151條及第152條。
公告事項:
  一、依據本院受理113年度家補字第71號分割遺產事件辦理。
  二、應送達之裁定正本,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,被告王慎得於
      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。
  三、上開公告,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,經二十日發生效
      力。
  四、主文:
     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      裁判費。按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分割共有物涉訟,以原
      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
      有明文。而分割共有物之訴,係共有人對於分割之方法,
      不能協議決定,而起訴請求法院命為適當之分配;法院定
      分割方法,不受任何共有人主張之拘束。故關於分割共有
      物之訴,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自非以原告主張之分割
      方案中其應分得共有物之價值為準;於分別共有之情形,
      應以起訴時原告依其應有部分計算分得共有物之價額為準
      ,於分割遺產之訴,則應依起訴時遺產總價額,原告所佔
      應繼分比例定之(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332號裁定意旨
      參照)。查原告主張兩造均為被繼承人蔡麗娟之法定繼承
      人,應繼分各為4分之1,請求分割附表一所示之遺產,其
      價額各如附表一價額欄所載,共計新台幣(下同)15,170
      ,985元,依原告之應繼分4分之1計算,其請求分割遺產之
     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,792,746元(計算式:15,170,985
      元×1/4=3,792,746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,依民事訴訟法
      第77條之13之規定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8,620元。茲依
     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
      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
      ,特此裁定。

書記官  王鵬勝
 

  • 發布日期:113-02-28
  • 更新日期:113-02-28
  •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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