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
:::

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

:::

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000166號陳芳玲之判決

字型大小:

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
發文字號:高少家宗家安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66號
附件:
主旨:公示送達陳芳玲之判決正本1件。
依據: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、第151條及第
      152條。
公告事項:
  一、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66號分割遺產事件辦
    理。
  二、應送達之判決正本,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,陳芳玲得於上
    班日隨時來院領取。
  三、上開公告,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,發生效力。
  四、主文:
  ㈠兩造就被繼承人陳張鳳珍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,應依
        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方法予以分割。
     ㈡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之比例負擔。
  
書記官  高建宇

  • 發布日期:113-02-27
  • 更新日期:113-02-27
  •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
回頁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