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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000166號陳芳玲之判決
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
發文字號:高少家宗家安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66號
附件:
主旨:公示送達陳芳玲之判決正本1件。
依據: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、第151條及第
152條。
公告事項:
一、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66號分割遺產事件辦
理。
二、應送達之判決正本,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,陳芳玲得於上
班日隨時來院領取。
三、上開公告,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,發生效力。
四、主文:
㈠兩造就被繼承人陳張鳳珍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,應依
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方法予以分割。
㈡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之比例負擔。
書記官 高建宇
- 發布日期:113-02-27
- 更新日期:113-02-27
-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