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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000002號曾子芸之開庭通知
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
發文字號:高少家宗家樂112年度家繼訴字第2號
附件:
主旨:公示送達被告曾子芸之民事追加被告暨更正聲明狀繕本、
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份。
依據: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、第151條及第
152條。
公告事項:
一、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繼訴字第2號確認繼承登記無效事
件辦理。
二、應送達之民事追加被告暨更正聲明狀繕本、言詞辯論期日
通知書,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,被告曾子芸得於庭期前隨
時到庭領取。
三、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上午11時整,在本院第五
法庭(法院地址:高雄市楠梓區常順街89號(家事法庭))
開言詞辯論庭,被告應按時到場。
書記官 姚佳華
書記官 科長 法官
函 稿 代 碼:F065-2 庭期國外公示送達
股 別:樂股
- 發布日期:113-02-26
- 更新日期:113-02-26
-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