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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度家繼簡字第000007號林光慶,林添祥之判決書
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(稿)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
發文字號:高少家宗家新112年度家繼簡字第7號
附件:
主旨:公示送達林光慶、林添祥之判決正本1件。
依據: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、
第150條、第151條及第152條。
公告事項:
一、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繼簡字第7號分割遺產事件辦理。
二、應送達之判決正本,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,林光慶、林添
祥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。
三、上開公告,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,經翌日發生效力。
四、主文:兩造就被繼承人林天洚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,
依附表一「分割方法」欄所示之方法分割。
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。
書記官 高千晴
書記官 科長 法官
函 稿 代 碼:F065-1 裁判國外公示送達
股 別:新股
- 發布日期:113-02-23
- 更新日期:113-02-23
-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