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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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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度婚字第000130號周雲英之判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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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
發文字號:高少家宗家勵112年度婚字第130號
附件:
主旨:公示送達被告周雲英之判決正本1件。
依據: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、第151條及第
   152條。
公告事項:
  一、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婚字第130號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事
              件辦理。
  二、應送達之判決正本,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,被告周雲英得
    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。
  三、上開公告,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,經翌日發生效力。
  四、主文:
   確認原告廖崇孝與被告周雲英間之婚姻關係不存在。
  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
書記官  林佑盈

  • 發布日期:113-02-23
  • 更新日期:113-02-23
  •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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