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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度司家他字第000010號林雲之裁定
主旨:公示送達林雲之裁定正本1件。
依據:家事事件法第51條(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、)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、第150條、第151條及第152條。
公告事項:
一、依據本院受理113年度司家他字第10號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辦理。
二、應送達之裁定正本,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,林雲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。
三、上開公告,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,經60日發生效力。
四、主文: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元,及自本裁定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- 發布日期:113-02-22
- 更新日期:113-02-22
-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