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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度護字第000030號陳福生之裁定正本
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
發文字號:高少家宗家切113年度護字第30號
附件:
主旨:公示送達陳福生之裁定正本1件。
依據: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、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、第151條及第152條。
公告事項:
一、依據本院受理113年度護字第30號延長安置事件辦理。
二、應送達之裁定正本,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,陳福生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。
三、上開公告,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,經20日發生效力。
四、主文:少年甲准予自民國113年1月24日起繼續安置至民
國113年4月23日止。
書記官 鄭淑華
- 發布日期:113-02-22
- 更新日期:113-02-22
-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