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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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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度家聲字第000024號曾家哲,曾家祐,之開庭通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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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(稿)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
發文字號:高少家宗家友113年度家聲字第24號
附件:


主旨:公示送達相對人曾家哲、曾家祐之聲請狀繕本、調查程序
   期日通知書各1份。
依據:家事事件法第51條(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
   條、)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、第151條及第
   152條。
公告事項:
  一、依據本院受理113年度家聲字第24號給付扶養費事件辦   
    理。
  二、應送達之聲請狀繕本、調查程序期日通知書,現由本院書
    記官保管,相對人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。
  三、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下午2時40分,在本院第
    五法庭(法院地址:高雄市楠梓區常順街89號(家事法庭)
    開調查程序,相對人應按時到場。

書記官  陳長慶



 

  • 發布日期:113-02-22
  • 更新日期:113-02-22
  •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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