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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000053號王兆樞之判決。
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(稿)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
發文字號:高少家宗家志112年度家繼訴字第53號
附件:
主旨:公示送達王兆樞之判決正本1件。
依據:家事事件法第51條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
、第150條、第151條及第152條。
公告事項:
一、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繼訴字第53號代位分割遺產事件
辦理。
二、應送達之判決正本,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,王兆樞得於上
班日隨時來院領取。
三、上開公告,自公告黏貼公告處翌日起發生效力。
四、主文:
被代位人林史吉與被告就被繼承人王蕙芳所遺如附表一所
示之遺產,應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為分配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二分之一,餘由被告按附表二所示應
繼分比例負擔。
書記官 王誠億
書記官 科長 法官
函 稿 代 碼:F065-1 裁判國外公示送達
股 別:志股
- 發布日期:113-02-21
- 更新日期:113-02-21
-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