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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度親字第000003號莊佳勳之開庭通知
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
發文字號:高少家宗家樂113年度親字第3號
附件:
主旨:公示送達被告莊佳勳之起訴狀繕本、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
各1份。
依據: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、
第151條及第152條。
公告事項:
一、依據本院受理113年度親字第3號否認推定生父之訴事件辦
理。
二、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、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,現由本院書
記官保管,被告莊佳勳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。
三、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上午9時30分,在本院第五
法庭(法院地址:高雄市楠梓區常順街89號(家事法庭))
開言詞辯論庭,被告應按時到場。
書記官 姚佳華
書記官 科長 法官
函 稿 代 碼:F065-2 庭期國外公示送達
股 別:樂股
- 發布日期:113-02-21
- 更新日期:113-02-21
-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