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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度家聲字第000190號王易傑之裁定
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(稿)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
發文字號:高少家宗家善112年度家聲字第190號
附件:
主旨:公示送達王易傑之裁定正本1件。
依據: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
149條第1項第1款、第150條、第151條及第152條。
公告事項:
一、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聲字第190號給付扶養費事件辦理
。
二、應送達之裁定正本,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,王易傑得於上
班日隨時來院領取。
三、上開公告,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,經翌日發生效力。
四、主文:相對人應自民國一一二年七月一日起至七月三十一
日止、民國一一二年八月一日起至八月三十一日止、民國
一一二年九月一日起至聲請人死亡之日止,按月於每月五
日前,分別給付聲請人扶養費新臺幣壹萬叁仟叁佰肆拾壹
元、叁萬肆仟肆佰肆拾壹元、貳萬零貳佰元。且自本裁定
確定之日起,如有一期未履行或遲誤履行,其後十二期視
為亦已到期。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。
- 發布日期:113-02-21
- 更新日期:113-02-21
-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