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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度家補字第721號蘇俊坤之裁定
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
發文字號:高少家宗家敦112年度家補字第721號
附件:
主旨:公示送達被告蘇俊坤之裁定正本1件。
依據: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、
第151條及第152條。
公告事項:
一、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補字第721號分割遺產事件辦理。
二、應送達之裁定正本,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,被告蘇俊坤得
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。
三、上開公告,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,經二十日發生效
力。
四、主文:
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按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分割共有物涉訟,以原
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
有明文。查原告主張兩造為被繼承人黃文記之全體繼承人
,請求分割附表一所示之遺產,其價額如附表一價額欄所
載即新台幣(下同)1,235,682元。又原告主張兩造應繼
分如附表二所示,揆諸上開說明,依原告之應繼分為2分
之1計算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17,841元(計算式:
1,235,682元÷2=617,841元)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
之規定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,72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
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
。
書記官 王鵬勝
- 發布日期:113-02-20
- 更新日期:113-02-20
-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